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在组织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循“保持标注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程序,认真履行手续。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,在不同的时期,随着党的工作重点变化,有不同的要求。现就当前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般程序分述如下:
第一条自 愿提出入党申请
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,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、入党动机和本人表现。党组织接到申请后,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进行党性教育和鼓励。
第二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
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(班级)推荐,参加党校举办的党课学习。学习期间未发生任何问题,顺利通过党课结业考试,获得党课结业考试。
经审查未发现任何问题者即确立为入党积极分子。
第三条 进入考察期
考察期一年以上,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。党支部每季度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,每次考察要求入党积极分子递交思想汇报(填写要真实具体、准确,既要有优点,也要写出缺点)。防止平时无记录,入党前闭门造车、突击编写的现象。
第四条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
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,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。
1.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,不够8人的,支部应当加以说明。
2.座谈会应在考察期临近,支部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。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。
第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
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半年以上培养教育后,在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支委会(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)讨论同意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
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,应及时向上级党委(总支)报告意见,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、《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》等。
党总支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进行审查,对符合要求的同志确定为发展对象,如实填写《党员发展备案表》并及时上报组织部党校。
第六条政治审查
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态度,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。
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。
审查无误者,按照规定填写《考察写实簿》
第七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
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,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,或由党组织指定。
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:
1.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、章程,阐明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,认真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思想品质、工作表现、经历等情况,如实向党组织汇报。不录取马马虎虎的态度,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情况。
2.指导被介绍人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,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(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)要简单以“提希望”的形式代替写缺点,而应实事求是的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、个人品质、工作表现和其他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,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,支部大会负责的介绍被介绍人情况。
3.被介绍人批准预备党员以后,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,使他按期转为正式。
第八条 填写入党申请书
发展对象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,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,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,黑色字迹笔填写。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、实事求是,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。字迹要工整清楚,不得涂改。对《入党志愿书》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,应注明“无”,在“对党还有那些需要说明的问题”一栏,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,而其他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,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。如亲友中被停职、拘留审讯等,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。
第九条 支委会审查
召开支委会,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《入党志愿书》和有关资料,经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,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。